快速合規關閉您的香港公司
無論是自願清盤還是法院強制清盤,3E Accounting 都能為您提供順暢、快速且完全合規的公司解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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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通常稱為清算)是香港正式關閉公司的法律程序。其過程包括有序地變現公司資產、清償未償債務,並將任何剩餘資產(如有)分配給股東。完成後,公司將被解散,不再作為法律實體存在。
該程序主要受以下兩部法規管轄:
公司清盤主要分為兩大類別,每類又因公司財務狀況不同而有所區分:
由公司自行發起,自願清盤可由股東(成員)或債權人啟動。
此類清盤是通過向法院提交申請而啟動的,最常見的理由是公司資不抵債(當公司無法償還至少1萬港幣的債務)。
可提出申請的包括:
一旦法院批准,將簽發清盤令,公司事務將由臨時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
自願清盤是公司在股東決定有序結束業務時主動發起的程序。此方式通常適用於公司有償付能力,並能在規定期限內清償所有債務。通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此類清盤通常被視為一種乾淨且合作的退出策略,適用於已完成使命或不再需要的公司,同時確保所有法律及財務義務均已履行。
法院命令清盤,也稱為強制清盤,是指向法院提交申請後啟動的程序,通常因為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根據香港法律,如果公司拖欠1萬港幣或以上,且在收到法定付款要求後的規定期限內未能清償,即被視為無償付能力。
可提出清盤申請的包括:
一旦法院簽發清盤令,清盤程序即正式開始。主要步驟包括:
與自願清盤相比,法院命令清盤通常更複雜且耗時,因為涉及法院直接監管及更多債權人參與。
撤銷註冊是一種更簡單且成本更低的替代方式,適用於不活躍且有償付能力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1條,私營公司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申請撤銷註冊:
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可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撤銷註冊申請。
重要提示: 即便公司已撤銷註冊,任何利害關係人仍可在20年內,如有正當理由(如未清償索賠或被忽略的義務),向法院申請恢復公司註冊。
儘管具體流程取決於清盤類型,但一般清盤過程包括以下階段:
資產變現所得按照法定順序分配:
在香港,公司清盤和清算可能因多種原因而發生,最常見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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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是透過出售公司資產和償還債務來結束公司的正式法律程序。相比之下,香港公司註銷則是一種更為簡便的方法,適用於沒有未償債務的休眠或不活躍公司。
一項法院強制清盤申請可以由債權人、股東、公司註冊處處長、破產管理署署長,甚至公司本身在無法償還至少 1 萬港元債務時提出。
公司清盤通常需要 6 至 9 個月,但若涉及複雜糾紛或大額資產,可能會超過一年。
不能。註銷申請要求公司沒有未償債務或負債,並且必須取得稅務局發出的「無異議通知書」。
不可以。香港自願清盤必須經股東通過特別決議。如未能獲得一致同意,公司可能需要考慮債權人自願清盤或法院程序。
一旦清盤人被委任,董事會將失去管理權,但仍需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協助清盤人。如不履行義務,可能面臨處罰或被取消董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