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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快捷無憂的公司清算服務

清盤(通常稱為清算)是香港正式關閉公司的法律程序。其過程包括有序地變現公司資產、清償未償債務,並將任何剩餘資產(如有)分配給股東。完成後,公司將被解散,不再作為法律實體存在。

該程序主要受以下兩部法規管轄: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 《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香港的清盤和清算

 

香港公司清盤的類型

公司清盤主要分為兩大類別,每類又因公司財務狀況不同而有所區分:

1. 自願清盤

由公司自行發起,自願清盤可由股東(成員)或債權人啟動。

  • 成員自願清盤 (MVL):
    • 適用於公司有償付能力,並能在12個月內清償所有債務的情況。
    • 由股東通過特別決議啟動。
    • 董事必須提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償付能力聲明。
  • 債權人自願清盤 (CVL):
    • 適用於公司無償付能力,無法履行債務義務的情況。
    • 通常因財務困境或債權人壓力而啟動。
    • 債權人在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包括清盤人的任命。

2. 強制清盤(法院命令清盤)

此類清盤是通過向法院提交申請而啟動的,最常見的理由是公司資不抵債(當公司無法償還至少1萬港幣的債務)。

可提出申請的包括:

  • 債權人
  • 股東
  • 公司本身
  • 公司註冊處處長
  • 破產管理署署長

一旦法院批准,將簽發清盤令,公司事務將由臨時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

 

香港自願清盤

自願清盤是公司在股東決定有序結束業務時主動發起的程序。此方式通常適用於公司有償付能力,並能在規定期限內清償所有債務。通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完整且準確的會計記錄:公司的帳簿必須保持最新,以確保資產、負債及償付能力的正確評估。

  •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所有股東必須通過特別決議自願清盤公司。

  • 公司償付能力:董事必須聲明公司有償付能力,能夠在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全額清償所有債務。

  • 任命清盤人:須委任一名持牌清盤人(通常是律師或註冊會計師)接管公司管理,變現資產、清償債務,並將剩餘資產分配給股東。

此類清盤通常被視為一種乾淨且合作的退出策略,適用於已完成使命或不再需要的公司,同時確保所有法律及財務義務均已履行。

法院命令清盤(強制清盤)

法院命令清盤,也稱為強制清盤,是指向法院提交申請後啟動的程序,通常因為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根據香港法律,如果公司拖欠1萬港幣或以上,且在收到法定付款要求後的規定期限內未能清償,即被視為無償付能力。

可提出清盤申請的包括:

  • 公司本身
  • 公司註冊處處長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債權人
  • 股東

一旦法院簽發清盤令,清盤程序即正式開始。主要步驟包括:

  • 任命臨時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立即接管公司資產及事務。
  • 召開多次債權人及股東會議,以審查公司狀況、任命清盤人並討論債務清償事宜。
  • 清盤人調查公司事務、變現資產,並按法定優先順序向債權人分配收益。

與自願清盤相比,法院命令清盤通常更複雜且耗時,因為涉及法院直接監管及更多債權人參與。

 

香港公司撤銷註冊

撤銷註冊是一種更簡單且成本更低的替代方式,適用於不活躍且有償付能力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1條,私營公司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申請撤銷註冊:

  • 股東一致同意:所有股東必須同意撤銷註冊。

  • 無業務經營:公司從未開展業務,或在提交申請前至少連續三個月已停止一切業務。

  • 無未償債務:公司已清償所有債務和義務。

  • 無未決訴訟:公司未涉及任何訴訟程序,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

  • 在港無不動產:公司在香港不得持有房地產或相關權益。

  • 稅務局局長不反對通知書:須從稅務局取得書面證明,確認公司無未繳稅款。

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可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撤銷註冊申請。

重要提示: 即便公司已撤銷註冊,任何利害關係人仍可在20年內,如有正當理由(如未清償索賠或被忽略的義務),向法院申請恢復公司註冊

 

清盤程序的關鍵步驟有哪些?

儘管具體流程取決於清盤類型,但一般清盤過程包括以下階段:

  • 任命清盤人

    • 委任一名持牌專業人士(如律師或註冊會計師)負責監督清盤。
    • 清盤人全面接管公司事務,董事權力暫停。
  • 變現資產

    • 清盤人識別並出售公司資產以籌集現金。
    • 包括有形資產(房地產、設備、庫存)及無形資產(知識產權、應收帳款)。
  • 清償債務

    資產變現所得按照法定順序分配:

    1. 有擔保債權人
    2. 清盤費用及開支
    3. 優先支付(如未付員工工資)
    4. 浮動抵押權人
    5. 無擔保債權人
  • 調查公司事務

    • 清盤人可對公司財務交易及管理行為進行調查。
    • 若發現欺詐性交易、失職或違反受託責任,可對董事採取法律行動。
  • 公司解散
  • 在完成債務清償及調查後,清盤人將最終帳目提交公司註冊處。
  • 公司隨後被解散並從公司註冊名冊中除名。

 

香港公司清盤的常見原因

在香港,公司清盤和清算可能因多種原因而發生,最常見的包括:

  • 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 公司已不再具備盈利能力
  • 公司無法償還債務
  • 股東之間產生重大分歧
  • 公司未能遵守法定要求
  • 公司進行企業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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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清盤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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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清盤是透過出售公司資產和償還債務來結束公司的正式法律程序。相比之下,香港公司註銷則是一種更為簡便的方法,適用於沒有未償債務的休眠或不活躍公司。

一項法院強制清盤申請可以由債權人、股東、公司註冊處處長、破產管理署署長,甚至公司本身在無法償還至少 1 萬港元債務時提出。

公司清盤通常需要 6 至 9 個月,但若涉及複雜糾紛或大額資產,可能會超過一年。

不能。註銷申請要求公司沒有未償債務或負債,並且必須取得稅務局發出的「無異議通知書」。

不可以。香港自願清盤必須經股東通過特別決議。如未能獲得一致同意,公司可能需要考慮債權人自願清盤或法院程序。

一旦清盤人被委任,董事會將失去管理權,但仍需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協助清盤人。如不履行義務,可能面臨處罰或被取消董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