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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快捷無憂的公司復原服務

在香港恢復一家已解散的公司,不僅僅是重獲一個法律實體,更意味著重新獲得商業機會、保護資產,並確保遵守法定義務。無論公司是因不合規而被公司註冊處除名,還是由成員自願註銷,《香港公司條例》都提供了明確的復原機制。

了解復原流程至關重要,因為這涉及法律要求、特定的資格標準,並且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專業指導。希望恢復已解散公司的企業、投資者或相關方,必須仔細評估可用的復原方式,並確保滿足必要的條件。

 

已解散公司如何進行復原?

已解散的公司可以透過提交香港公司復原申請來恢復。在香港,公司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解散。第一種是由香港公司註冊處除名,第二種是公司註銷這兩種解散方式均受《香港公司條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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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復原的方法和程序有哪些?

在申請恢復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時,流程取決於公司最初的解散方式。復原方式有兩種:行政復原法院命令復原。每種方式都有特定的資格要求、所需文件及程序。

 

方式一:行政復原

概述
行政復原是一種較為簡便的非訴訟程序,適用於因不合規(如未提交周年申報表或未繳納法定費用)而被公司註冊處除名的公司。

資格條件

公司若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可申請行政復原:

  • 解散方式 – 公司必須是被註冊處除名,而非透過自願註銷或清盤解散。
  • 營運狀態 – 公司在被除名時仍在經營或運作。
  • 申請期限 – 必須在解散之日起20年內提交申請。
  • 合資格申請人 – 僅公司在解散時的董事或成員可提出申請。
  • 資產 – 若公司在香港擁有不動產,須獲得政府的不反對證明書。
  • 合規要求 – 必須清繳所有未完成的申報、費用及罰款,包括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相關欠款。

所需文件

申請人必須準備並提交:

  • 表格 CR1 – 行政復原申請表。
  • 所有未交的周年申報表及相關費用和罰款。
  • 最新商業登記證及未繳費用的結清證明。
  • 香港政府的不反對證明書(若公司擁有不動產)。

申請流程

  1. 準備文件 – 整理所有未交的法定申報並確保補繳費用。
  2. 提交申請 – 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申請,可由公司自行或透過專業服務提供商辦理。
  3. 註冊處審核 – 註冊處將核實合規情況並處理申請。
  4. 公司復原 – 如獲批准,註冊處將恢復公司並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

時間表: 一般需時 2–4 週,前提是所有文件和費用齊全。

 

方式二:法院命令復原

概述
若無法適用行政復原,則需透過法院命令復原。這適用於因自願註銷、清盤或其他情形而解散的公司。該過程較為複雜,需法律代表及高等法院批准。

資格條件

在解散之日起20年內,以下人士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復原:

  • 公司前董事或成員
  • 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
  • 任何能證明其具備合法利益的人士

所需文件

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必須包括:

  • 原訴傳票及經宣誓的陳述書。
  • 陳述書需包含:
    • 申請人與公司的利益關係。
    • 公司註冊詳情(成立日期、地址、公司章程文件)。
    • 股本、董事、成員及公司秘書的資料。
    • 解散原因及復原理由。

申請流程

  1. 聘請法律顧問 – 由於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強烈建議聘請律師或大律師。
  2. 準備法律文件 – 律師將起草原訴傳票及宣誓陳述書。
  3. 獲取同意 – 需取得公司註冊處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信。
  4. 提交高等法院 – 提交司法復原申請。
  5. 等待裁決 – 如法院認為復原「合理」,將頒布復原命令。
  6. 註冊處執行 – 將法院命令交予公司註冊處,註冊處將恢復公司並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

時間表: 該過程通常需時數月,具體取決於法院排期及案件複雜程度。

 

香港公司復原的條件有哪些?

要恢復一間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人須為解散前的董事或成員,並需在公司解散後的 20 年內提出申請。

除非滿足以下條件,否則申請不會獲批:

  • 公司在被香港公司註冊處除名時仍在運作。
  • 若公司在香港擁有已歸政府所有的不動產(無主財產)。
  • 申請人已成功提交所需文件至註冊處。
  • 申請人已償還或支付政府在解散期間因處理公司資產或與申請相關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申請人須支付港幣 2,700 元作為行政費用以恢復公司。支票抬頭為「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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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如果公司因未能合規被公司註冊處行政除名,或因成員自願申請註銷而解散,則可能需要恢復公司。恢復程序能讓公司重獲法律地位,重新開設銀行帳戶,或恢復業務運營。

是的——通過公司註冊處進行的行政恢復通常比法院恢復更快、更簡單。但它僅適用於因《公司條例》下的不合規而被除名的公司。

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費用後,行政恢復通常需要2到4週,具體取決於申請的完整性以及註冊處的處理進度。

在公司解散時是本地公司董事或成員的人,或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成員,有資格在解散後的20年內提出申請。

不能。因自願註銷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必須通過法院恢復程序,而不是行政方式。

需要提交傳票、經宣誓的陳述書(說明申請人與公司的關係及解散原因)、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無異議函。同時,必須補交所有未完成的周年申報表和商業登記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