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恢復您已解散的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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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恢復一家已解散的公司,不僅僅是重獲一個法律實體,更意味著重新獲得商業機會、保護資產,並確保遵守法定義務。無論公司是因不合規而被公司註冊處除名,還是由成員自願註銷,《香港公司條例》都提供了明確的復原機制。
了解復原流程至關重要,因為這涉及法律要求、特定的資格標準,並且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專業指導。希望恢復已解散公司的企業、投資者或相關方,必須仔細評估可用的復原方式,並確保滿足必要的條件。
已解散的公司可以透過提交香港公司復原申請來恢復。在香港,公司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解散。第一種是由香港公司註冊處除名,第二種是公司註銷。這兩種解散方式均受《香港公司條例》管轄。

在申請恢復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時,流程取決於公司最初的解散方式。復原方式有兩種:行政復原和法院命令復原。每種方式都有特定的資格要求、所需文件及程序。
概述
行政復原是一種較為簡便的非訴訟程序,適用於因不合規(如未提交周年申報表或未繳納法定費用)而被公司註冊處除名的公司。
公司若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可申請行政復原:
申請人必須準備並提交:
時間表: 一般需時 2–4 週,前提是所有文件和費用齊全。
概述
若無法適用行政復原,則需透過法院命令復原。這適用於因自願註銷、清盤或其他情形而解散的公司。該過程較為複雜,需法律代表及高等法院批准。
在解散之日起20年內,以下人士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復原:
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必須包括:
時間表: 該過程通常需時數月,具體取決於法院排期及案件複雜程度。
要恢復一間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人須為解散前的董事或成員,並需在公司解散後的 20 年內提出申請。
除非滿足以下條件,否則申請不會獲批:
申請人須支付港幣 2,700 元作為行政費用以恢復公司。支票抬頭為「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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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因未能合規被公司註冊處行政除名,或因成員自願申請註銷而解散,則可能需要恢復公司。恢復程序能讓公司重獲法律地位,重新開設銀行帳戶,或恢復業務運營。
是的——通過公司註冊處進行的行政恢復通常比法院恢復更快、更簡單。但它僅適用於因《公司條例》下的不合規而被除名的公司。
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費用後,行政恢復通常需要2到4週,具體取決於申請的完整性以及註冊處的處理進度。
在公司解散時是本地公司董事或成員的人,或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成員,有資格在解散後的20年內提出申請。
不能。因自願註銷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必須通過法院恢復程序,而不是行政方式。
需要提交傳票、經宣誓的陳述書(說明申請人與公司的關係及解散原因)、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無異議函。同時,必須補交所有未完成的周年申報表和商業登記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