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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快捷无忧的公司复原服务

在香港恢复一家已解散的公司,不仅仅是重获一个法律实体,更意味着重新获得商业机会、保护资产,并确保遵守法定义务。无论公司是因不合规而被公司注册处除名,还是由成员自愿注销,《香港公司条例》都提供了明确的复原机制。

了解复原流程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法律要求、特定的资格标准,并且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专业指导。希望恢复已解散公司的企业、投资者或相关方,必须仔细评估可用的复原方式,并确保满足必要的条件。

 

已解散公司如何进行复原?

已解散的公司可以通过提交香港公司复原申请来恢复。在香港,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散。第一种是由香港公司注册处除名,第二种是公司注销这两种解散方式均受《香港公司条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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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复原的方法和程序有哪些?

在申请恢复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时,流程取决于公司最初的解散方式。复原方式有两种:行政复原法院命令复原。每种方式都有特定的资格要求、所需文件及程序。

 

方式一:行政复原

概述
行政复原是一种较为简便的非诉讼程序,适用于因不合规(如未提交周年申报表或未缴纳法定费用)而被公司注册处除名的公司。

资格条件

公司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申请行政复原:

  • 解散方式 – 公司必须是被注册处除名,而非通过自愿注销或清盘解散。
  • 运营状态 – 公司在被除名时仍在经营或运作。
  • 申请期限 – 必须在解散之日起20年内提交申请。
  • 合资格申请人 – 仅公司在解散时的董事或成员可提出申请。
  • 资产 – 若公司在香港拥有不动产,须获得政府的不反对证明书。
  • 合规要求 – 必须清缴所有未完成的申报、费用及罚款,包括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的相关欠款。

所需文件

申请人必须准备并提交:

  • 表格 CR1 – 行政复原申请表。
  • 所有未交的周年申报表及相关费用和罚款。
  • 最新商业登记证及未缴费用的结清证明。
  • 香港政府的不反对证明书(若公司拥有不动产)。

申请流程

  1. 准备文件 – 整理所有未交的法定申报并确保补缴费用。
  2. 提交申请 –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可由公司自行或通过专业服务提供商办理。
  3. 注册处审核 – 注册处将核实合规情况并处理申请。
  4. 公司复原 – 如获批准,注册处将恢复公司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

时间表: 一般需时 2–4 周,前提是所有文件和费用齐全。

 

方式二:法院命令复原

概述
若无法适用行政复原,则需通过法院命令复原。这适用于因自愿注销、清盘或其他情形而解散的公司。该过程较为复杂,需法律代表及高等法院批准。

资格条件

在解散之日起20年内,以下人士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复原:

  • 公司前董事或成员
  • 公司债权人或清盘人
  • 任何能证明其具备合法利益的人士

所需文件

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包括:

  • 原诉传票及经宣誓的陈述书。
  • 陈述书需包含:
    • 申请人与公司的利益关系。
    • 公司注册详情(成立日期、地址、公司章程文件)。
    • 股本、董事、成员及公司秘书的资料。
    • 解散原因及复原理由。

申请流程

  1. 聘请法律顾问 – 由于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强烈建议聘请律师或大律师。
  2. 准备法律文件 – 律师将起草原诉传票及宣誓陈述书。
  3. 获取同意 – 需取得公司注册处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信。
  4. 提交高等法院 – 提交司法复原申请。
  5. 等待裁决 – 如法院认为复原“合理”,将颁布复原命令。
  6. 注册处执行 – 将法院命令交予公司注册处,注册处将恢复公司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

时间表: 该过程通常需时数月,具体取决于法院排期及案件复杂程度。

 

香港公司复原的条件有哪些?

要恢复一间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人须为解散前的董事或成员,并需在公司解散后的 20 年内提出申请。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申请不会获批:

  • 公司在被香港公司注册处除名时仍在运作。
  • 若公司在香港拥有已归政府所有的不动产(无主财产)。
  • 申请人已成功提交所需文件至注册处。
  • 申请人已偿还或支付政府在解散期间因处理公司资产或与申请相关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申请人须支付港币 2,700 元作为行政费用以恢复公司。支票抬头为“公司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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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公司因未能合规被公司注册处行政除名,或因成员自愿申请注销而解散,则可能需要恢复公司。恢复程序能让公司重获法律地位,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或恢复业务运营。

是的——通过公司注册处进行的行政恢复通常比法院恢复更快、更简单。但它仅适用于因《公司条例》下的不合规而被除名的公司。

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费用后,行政恢复通常需要2到4周,具体取决于申请的完整性以及注册处的处理进度。

在公司解散时是本地公司董事或成员的人,或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成员,有资格在解散后的20年内提出申请。

不能。因自愿注销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必须通过法院恢复程序,而不是行政方式。

需要提交传票、经宣誓的陈述书(说明申请人与公司的关系及解散原因)、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同时,必须补交所有未完成的周年申报表和商业登记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