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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裁員或解僱員工之前需要做的事情
和其他司法管轄區不一樣的是,在香港解僱員工或裁員並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但是,您需要遵守條例要求。
由誰制定要求?
終止或裁減香港僱員的指引,是由香港勞工處制定。任何違反其條規的公司都將受到罰款。
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必須屬於《僱傭條例》(EO) 所界定的任何一般類別。根據《僱傭條例》 獲得裁員資格的依據包括員工行為、能力或資格。
什麼時候可以終止合同?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合同,可以在入職第一個月內或第一個月後終止。如果是在第一個月內終止合同,則無需通知即可終止。如果是在第一個月之後,則必須提前 7 天發出終止通知。如果選擇後者,雇主要以一次性付款作為代替通知。雇主可以在沒有通知某員工存在嚴重不當行為的情況下終止合約。
如果雇主在試用期後解僱員工或裁員,必須提前 7 天通知員工,如果不涉及試用期,這個條規也適用。
代替通知款項
雇主可以向僱員支付款項作為代替通知(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該款項是根據員工的平均日薪計算,這將截至發出終止通知之日,然後,該款項總和將乘以通知期的天數。
無通知或無替代付款就終止合約
這只會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發生。如果員工有嚴重的不當行為,通常就會有這種情況。
罷工的權利
僱員有權在香港罷工。僱員加入工會的權利受到保護,員工不能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因罷工而被終止僱傭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或裁員的限制
在香港,雇主不能因以下原因解僱僱員:
- 帶薪病假
- 產假
- 工傷
- 工會活動
- 向有關當局提供資料
任何違反以上限制的雇主,將面臨最高 100,000 港元的罰款。
款項類型
除了支付遣散費之外,與被解僱的香港僱員有關的所有款項必須盡快支付。任何未能在7 天內這樣做的雇主,必須為未付的款項支付利息。適用於被解僱員工的款項類型有:
- 代通知金
- 拖欠的工資
- 未放的年假款項
- 按比例的年終款項
- 在僱傭合同中所規定的其他款項,這可能包括公積金繳款或佣金。